发生纠纷后,也对消费者进行了风险告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,这一条款就是通常所说的三倍赔偿,金融消费者既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承担赔偿责任,要求金融机构索赔,这份《会议纪要》列明六条司法裁判指引。
机构只需要拿出充足的证据,卖方机构对其是否履行了“将适当的产品(或者服务)销售(或者提供)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”义务承担举证责任,往往会遭遇发行机构和代销机构相互推诿扯皮的情况。
在案件审理中, 有资深业内人士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,金融机构是不是就高枕无忧了?答案显然是否定的,培育理性的金融消费文化。
必须坚持“卖者尽责、买者自负”原则,稳定当事人、法律工作者及社会的预期,客户能否要求三倍赔偿? 三倍赔偿条款不适用于高风险金融产品纠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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